問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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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料藥
  • Q31

    製劑使用之原料藥是否須檢附GMP相關證明文件?

    是,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二條,製劑使用之原料藥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。
  • Q32

    未收載於藥典之原料藥,其規格要求有哪些?

    未收載於藥典的原料藥,有關規格的制定,可參考ICHQ6A與原料藥相關的內容,原料藥一般規格包括鑑定(Identification)、定量(Assay)、純度(Purity)與其他項目之分析,如外觀、晶型與顆粒大小等。其中,鑑定項目原則上應包括兩種不同原理的方法。此外,純度試驗之項目應包括不純物、殘餘溶劑、重金屬、水含量、灰分等。
  • Q33

    申請國產原料藥許可證時,可否同時申請DMF核備?

    可以同時併案申請,並同時繳交原料藥查驗登記規費及DMF規費,DMF核備函於領證時一併核發。
  • Q34

    已核准上市的藥品,原料藥廠變更是否要向TFDA申請變更?需檢附哪些資料?

    是,建議依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53條,應檢附下列資料:
    1. 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。
    2. 藥品許可證正本。
    3. 新增或變更之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。。
    4. 該原料藥技術性資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。
    5. 新舊有效成分規格差異之說明及其佐證。
    6. 依劑型特性之製劑成品檢驗結果比對評估資料。
    7. 前款應執行溶離試驗且溶離曲線比對結果不相似者(f2<50),應另檢送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。
  • Q35

    原料藥尚未取得許可證之前,若該原料藥製成之製劑申請查驗登記,經TFDA准予備查,是否可先購買取得該原料藥製成製劑,待該原料藥取得許可證後始進行販售?

    依藥事法第6條以及藥事法第39條,該原料藥應先取得許可證後,始可製成製劑,再進行販賣;並依據藥事法第20條,藥品若未經TFDA核准而擅自製造,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製造偽藥。
  • Q36

    輸入原料藥申請查驗登記,哪些行政文件須辦理我國駐外館處簽證?

    製售證明(CPP)及GMP證明文件須辦理我國駐外館處簽證,有關GMP證明文件之規定可參考TFDA網站:首頁>業務專區>製藥工廠管理>製藥工廠。 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Content.aspx?sid=301&id=9544&chk=d8fb8bd2-1d5c-40ee-b5ca-95cd0566c2fd¶m=pn%3d1%26sid%3d301#.VXVaPmdO6Um)
  • Q37

    原料藥申請查驗登記,可否以該原料藥之DMF核准函取代重複檢送closed part技術性資料?

    可以,但仍須檢齊相關行政文件。
  • Q38

    國內已有同來源原料藥之DMF核備函,若不同廠商亦欲申請該DMF核備函時,要如何授權引用?

    應提供原廠授權函,授權函中應註明欲引用之核備函文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