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4條,食藥署公告新型冠狀病毒(COVID-19)檢驗試劑專案製造案應檢附以下文件送署申請:
- 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說明文件 (具函說明)
- 所需醫療器材數量及計算依據
- 醫療器材之說明書、外盒、仿單或目錄 (仿單可參考食藥署公告之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中文仿單編寫原則」製作)
- 產品之結構、材料、規格、性能、用途、圖樣,包含以下內容:
- (1)預期用途,其內容得包含:檢測標的,檢體種類,特定疾病、狀況或風險因子的檢測,受檢族群,預期的使用者(專業使用者)等。
- (2)測試原理及方法、平台、手工操作或需搭配儀器使用、待測標的及序列特徵。
- (3)檢體採集部位、類型與其運送、處理及保存的材料、方法與保存時間。
- (4)器材所有組成(如:引子、探針、品管物)及完整成分濃度或含量百分比。
- (5)搭配使用之檢驗系統儀器、型號及其特徵。
- (6)所使用軟體之敘述。
- (7)器材的組件,各種組合或包裝的完整清單。
- (8)配件及其他配合使用之相關產品(如:緩衝液、酵素、螢光染料)。
- (9)檢驗結果判讀之說明及其注意事項。
- (10)檢驗方法的侷限性,防止可能造成偽陽性或偽陰性結果的檢驗條件、程序、品管措施及干擾物質。(如:常見口、鼻咽治療藥物、食物、清潔用品。
5.性能評估報告,應包含(但不限於)以下項目之評估:(詳細規格規格要求及各項減免條件請參考食藥署公告之「因應新型冠狀病毒(COVID-19)疫情緊急使用,核酸檢測試劑申請專案製造參考文件」所載內容)
- (1)核酸萃取/純化 (符合條件者得切結後減免)
- (2)品管物質
- (3)分析反應性
- (4)偵測極限
- (5)分析特異性-交叉反應
- (6)分析特異性-干擾 (符合條件者得切結後減免)
- (7)閾值 (限定搭配特定檢測儀器者得減免)
- (8)檢體保存及運送 (符合CDC建議之檢體類別者得減免)
- (9)方法比較
- (10)安定性
- (11)原廠品質管制之規格、方法及成績書
如對於各項文件需求或申請流程仍有疑義欲釐清,可向食藥署設置之諮詢專線洽詢:03-5732625 黃小姐
新型冠狀病毒(COVID-19)檢驗試劑專案製造申請之食藥署相關公告及參考資料:
「因應新型冠狀病毒(COVID-19)疫情緊急使用,檢驗試劑申請專案製造相關資訊」公告連結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Content.aspx?sid=310&id=32908